德州出台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政策

      关于养老保险规定,凡在法定的就业年龄之内,有劳动能力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,依照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。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。雇员的养老保险费,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,其中雇主按基数的12%缴费,雇员按8%缴费。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相同比例由个人缴纳。参保人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,也可按季、半年、年度内预缴。对失业人员和中断缴费的人员,办法都做了明确规定。

  关于医疗保险规定,在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,上述人员可参加市直医疗保险,并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基数,按照8%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,建立个人帐户。其中,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,雇员按2%缴纳,雇主按6%缴纳。对首次参保者,参保前所患疾病在市直公布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,自参保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待遇,并按照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对等的原则,执行6个月的免责期;对参保者在3年内,分别按缴费期限长短,制定了按本人缴费额3-9倍的报销标准。对上述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障问题,《医保办法》也有明确规定。

2006-1-7 13:30:20 来源:德州政务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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